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EV-114-士小-185-2025032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觀泉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曉芬 訴訟代理人 黃翼萬 被 告 陳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