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4-士小-203-2025020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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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更正 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6 日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47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任李奕萱為監護人乙情,有上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被告護籍資料在卷可稽,顯無訴訟能力,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