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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EV-114-士小-227-2025032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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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旭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羅家淳 王德宇 被 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受 告知人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聲請將本件訴訟通知受告知人,然受告知人之庭期通知送達之日與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僅差1日,故為給予充分就審期間,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