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EV-114-士小-238-2025032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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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義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被告姓名為許義順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