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EV-114-士小-267-2025032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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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67號 原 告 曹德仁 被 告 張宇伸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 附民字第6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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