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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EV-114-士小-31-2025010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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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3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吳秉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