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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EV-114-士小-488-20250318-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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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4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劉祐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4 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8月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