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V-114-士小-64-2025033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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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64號 原 告 鄭孝美 被 告 蔡沂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詠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庄公 司)負責人,原告及詠庄公司合作投資家傳祕滷淡大水源店,依店面合作認股協議書約定,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認購股份,被告卻未交付股票,亦未配息或分紅予原告,形同詐騙,應返還原告20,000元等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店面確實有開,其有在店內幫忙,惟被告已離開詠庄公司,不清楚現經營狀況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認股20,000元乙情,並提出店面合作認股 協議書為證,惟觀諸該協議書之當事人為原告、詠庒公司,則該協議契約法律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詠庄公司間,而非原告與被告個人間。原告依該協議契約法律關係,將認股金20,000元交付予詠庒公司,難認被告個人有何受有利益可言。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