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EV-114-士救-5-20250303-1

字號

士救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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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聖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嫄菊 訴訟代理人 黃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士簡字第25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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