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EV-114-士救-7-20250313-1
字號
士救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順吉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黃律皓 沈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謂其現負債中云云,然未提出 何事證資料以實其說,且聲請人於民國112年間,尚有領取銀行利息所得新臺幣6萬2,556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資料在卷可參,難認其已符上開法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