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EV-114-士簡聲-4-20250203-1

字號

士簡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世杰即沐顏醫學美容診所 上列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惠美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323 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323號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為確認證人徐子凝於113年12月11日到庭證述內容,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