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4-士簡聲-7-20250319-1
字號
士簡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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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家富 相 對 人 謝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入監執行6個月 ,無法於法院開庭時提解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 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1條固有明文。然聲請人入監服刑,尚得經提解到庭或以遠距視訊審理方式開庭,尚非與法院隔絕而難以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