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EV-114-士簡-1-2025032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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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周書玉 被 告 陳嘉宏 陳林妹英 陳俊旭 陳采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嘉宏、陳林妹英、陳俊旭、陳采柔間就被繼承人陳添旺所 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遺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陳林妹英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遺產於民國一一○年九 月七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被繼承人陳添旺所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應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追加陳俊旭、陳采柔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如下所述。經核,原告上開追加、變更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嘉宏前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即 訴外人陳添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等人為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然被告陳嘉宏卻與其他繼承人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4之不動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陳林妹英,因而陷於無資力,有害原告債權,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陳嘉宏、陳林妹英、陳俊旭、陳采柔間就被繼承人陳添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於110年9月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陳林妹英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於110年9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陳添旺所有。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 之債權憑證、債權計算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可參,並有本院向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調取該所110年士林字第103790號登記申請案件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均合法通知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為真。基此,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添旺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於110年8月27日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10年9月7日所為之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被告陳林妹英應將上開遺產於110年9月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陳添旺所有。 (三)至原告主張被告有就被繼承人陳添旺所遺如附表編號5至8所 示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部分,依卷內資料未見被告間就此部分有另行達成分割協議,無從認定其存在,自無從予以撤銷,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5,2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雖另聲明被告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惟連帶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 編號 遺產 單位 備註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持分177/5600 由被告陳林妹英分割繼承登記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持分177/5600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持分229/5600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臺北市○○區○○里○街0000號) 持分全部 5 士林區農會存款 8萬0,572元 6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 1,483元 7 士林中正路郵局存款 2萬5,027元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2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