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EV-114-士簡-12-2025021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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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號 原 告 黃毅維 被 告 張文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與薏仁坑路口,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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