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EV-114-士簡-121-2025030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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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次雄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次雄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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