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4-士簡-137-2025020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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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周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仕傑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件訴訟標的 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扣除原告先前已繳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