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V-114-士簡-149-2025033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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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114年度士救字第4號 原 告 粟振庭 被 告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 Financial Holdings, Ltd.英屬開曼群 島商現代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亦有明文,關於訴訟救助事件,自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18號裁定要旨參照),而所謂受訴法院應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起訴時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士救第4號),依上開說明,自應併予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