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4-士簡-156-2025020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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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江彩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先前 已繳500元,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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