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EV-114-士簡-163-2025020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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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陳妙妃 被 告 陳奕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10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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