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EV-114-士簡-167-2025021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原 告 許盛硯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債 權額為準,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91元及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6日止,執行債權額合計480,6 93元(計算式:本金439,291元+(利息439,291元×215/365年×年 息16%)=480,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480,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原告已 繳6,440元,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