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4-士簡-176-20250210-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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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