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EV-114-士簡-179-2025031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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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吳宜姍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 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之債務已不存在為由 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惟被告前對原告提起給付票款訴訟(臺灣桃園地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579號,下稱前案),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有上開訴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本訴與前訴雖非同一事件,惟本訴仍為前訴之前提法律關係,原告應提出前訴判決確定基準點後之消滅債權之相關事證供參,否則本訴欠缺訴之利益,而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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