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EV-114-士簡-180-2025021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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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陳子瑾 被 告 陳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