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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EV-114-士簡-204-20250313-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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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志宏 張新楣 趙彥強 陳玥彤 黃雅君 張明儀 歐家佑 姜麗香 李建忠 王若羽 葛名翔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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