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4-士簡-205-2025031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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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原 告 陳姵雯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被 告 吳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