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EV-114-士簡-225-2025022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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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25號 原 告 劉佳華 被 告 賴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803 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0月6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