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V-114-士簡-226-2025022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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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原 告 暉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賢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