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EV-114-士簡-231-202503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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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31號 原 告 陳憶如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彦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追加楊佳泓為被告,聲 明被告呂彦熙、呂華隆、陳芳薇、楊佳泓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7,990,857元及利息,就擴張請求被告楊佳泓給付7,990,857 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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