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EV-114-士簡-241-20250306-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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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41號 原 告 李承玥 被 告 盧偉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裁 定,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8,94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嗣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已繳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原告既已補正起訴必備程式,是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依法續行訴訟。 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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