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LEV-114-士簡-339-20250320-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吳秉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玉(即宜大清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3,1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