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EV-114-士簡-86-2025011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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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86號 原 告 黃欣慧(即原告黃信謙之繼承人) 黃國嵐(即原告黃信謙之繼承人) 黃怡菁(即原告黃信謙之繼承人) 被 告 霍繼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欣慧、黃國嵐、黃怡菁為原告黃信謙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3年12月16日死亡,黃 欣慧、黃國嵐、黃怡菁(下稱黃欣慧等3人)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被告、黃欣慧等3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黃欣慧等3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