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4-士補-100-20250319-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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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蔡玉蘭 被 告 李建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