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4-士補-13-20250226-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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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3號 原 告 鄭買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震宇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