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4-士補-14-20250226-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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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4號 原 告 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昀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