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EV-114-士補-16-2025011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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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6號 原 告 黃湘玟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張元寶即恒鎂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