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V-114-士補-18-20250225-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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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8號 原 告 劉嚴凱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蔡耀崑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8,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