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V-114-士補-25-202502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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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5號 原 告 李智賢 被 告 李正宗 余張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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