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EV-114-士補-3-20250107-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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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號 原 告 趙景馨 被 告 劉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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