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EV-114-士補-35-2025020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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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5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 告 巫燿錦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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