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4-士補-39-20250210-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柏丞 被 告 詹以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