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EV-114-士補-4-20250120-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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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4號 原 告 睿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宸瑋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 告 天母芝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勉淞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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