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EV-114-士補-44-20250217-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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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44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笑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