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EV-114-士補-55-20250212-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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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55號 原 告 宜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被 告 林翃逸即達嶸機械農機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訴且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 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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