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V-114-士補-72-20250311-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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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2號 原 告 李宇恆 被 告 林芳羽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1,00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