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V-114-士補-78-20250311-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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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春秀 被 告 張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85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