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EV-114-士補-81-20250306-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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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81號 原 告 黃聖雄 被 告 黃惠逸 訴訟代理人 陳安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3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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