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EV-114-士補-88-2025031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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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88號 原 告 承豐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劉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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