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EV-114-士補-91-20250312-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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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91號 原 告 梁綸格 被 告 李京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2 1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