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EV-114-士補-93-202503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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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93號 原 告 稻盛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迪 訴訟代理人 梁均合律師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謝蕙宇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