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SEM-113-新秩-20-20241028-1

字號

新秩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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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新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潘仰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616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仰萱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8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真便宜汽車百貨)旁空地。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BB槍1把,並持該BB槍 朝空地牆壁射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該行為,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攜帶該玩具槍有無產生安全上危害之虞,即該玩具槍在外觀上近似真槍,使人乍見之下容易誤認,致產生心理上恐懼或安全上疑慮。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BB槍別於腰帶上示人並持該BB槍朝空地牆壁射擊,經移送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後而循線查獲等節,業經被移送人自承在卷,復經證人趙新維(即真便宜汽車百貨店員)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附卷可佐。而觀諸上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該BB槍之外觀及顏色乍看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足使一般人誤認而心生畏懼。再參以被移送人將BB槍掛於腰間示人,且在公眾得往來之汽車百貨商店旁空地,持該BB槍朝空地牆壁射擊,並驚動他人而報警處理,堪認被移送人之上揭舉措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難認有何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未扣案之BB槍1支雖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然被移送人陳稱已將上開BB槍丟棄,亦無證據認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沒入之困難,爰不另為沒入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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